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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市电大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

2016-07-15点击数(5404)

岗位责任制

  一、各处室承担的工作内容、数量、质量及完成的程序、标准和时限,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。

  二、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:

  (一)学校总体职能分配;

  (二)各处室的主要职责;

  (三)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;

  (四)具体岗位责任人。

  三、岗位责任人因出差、开会、培训、请假等原因离岗,其职责必须有人员代为履行,避免工作落空。

  四、岗位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,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。

五、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进行公示,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。

 

服务承诺制

  一、各处室将服务内容、服务要求、办理程序、办理时限、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,并严格执行。 

  二、 承诺服务的内容:

  () 首问服务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的办理事项按照《首问责任制》的规定办理;

  () 即时服务。对群众办理事项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,应即时办理。经核实不予办理的事项,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;

  () 规范服务。对群众依法提供服务,做到举止端庄,待人礼貌,态度热情,服务周到;

  () 高效服务。高效便捷、积极主动服务,做到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,对需办理的事项,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结程序和时限,为群众提供高效服务;

  () 廉洁服务。在履行职责中,坚持廉洁奉公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。

  三、全体干部职工主动接受监督,对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一经查实的,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
 

限时办结制

  一、学校各处室依据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章要求,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,都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。

  二、限时办结的具体范围包括:

  (一)群众申请办理的有关业务事项,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,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结,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;

  (二)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,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,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,按要求时限办结,市民连线平台转办的群众留言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办结;

  (三)校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研定的事项,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;

  (四)对上级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,在会议要求的时限内书面反馈有关处室,因故未能办结的,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。

  三、违反本限时办结要求的,按规定给予批评、诫勉等相应处理。

 

首问责任制

  一、来校办事的单位或个人,问及校第一位干部职工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
  二、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:

  (一)要求或询问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,要向对方耐心解释,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;

  (二)要求或询问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,一次性告知对方有关办理手续;

  (三)要求或询问办理的事项属于本校其他部门人员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将对方介绍到相关处室,由具体承办人员提供有关服务;

  (四)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外单位或群众办事时,应文明礼貌,热情大方,不得推诿扯皮。

  三、对因违反上述职责并经查实的,给予首问责任人批评、诫勉等相应处理。

AB岗工作制

  一、在学校各处室每一个具体工作岗位上,分别设置两个岗位责任人,A岗为本职工作岗位,B岗为备岗。

  二、原则上现职位的责任人为该职位的A岗责任人,B岗责任人在熟悉A岗工作的同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。如发生工作岗位调整,AB岗责任人应相应作出调整。

  三、在A岗责任人因出差、开会、请假等情况离岗期间,由B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。A岗责任人因事不能承担该项工作,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交接,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交接的,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。

  四、B岗责任人在顶岗工作期间,应做好本职工作,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。

  五、因推诿、扯皮造成工作失误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

一次性告知制

  一、全体教职工必须熟悉本职工作业务,对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,应按政策规定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向对方告知办事依据、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。

  二、对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齐全且能办理的应即时办理,不能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群众全部理由。

  三、对因手续、材料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,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手续、材料和其他要求,待对方补齐手续或材料后,即时受理并办结。

  四、对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,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、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,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,并将结果告知对方,不能一推了之。

  五、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规定给予批评、诫勉等相应处理。

 

在岗离岗告示制

  一、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到岗,工作期间坚守岗位,在《工作人员去向牌》上告示“在岗”状态。

  二、因公因私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必须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并在《工作人员去向牌》上告示相应状态。其中:

  (一)因公离岗在本校或中心城区开会、办事的,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办公室其他同志说明情况,并在《工作人员去向牌》上告示“本地公务”状态后方可离岗;

  (二)因公赴区县或市外开会、办事的,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,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办公室其他同志说明情况,并在《工作人员去向牌》上告示“出差”状态后方可离岗;

  (三)因私需请假的,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办公室其他同志说明情况,并在《工作人员去向牌》上告示“请假”状态后方可离岗。

  三、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,到岗后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。

  四、人员离岗后,实行AB岗制,由B岗责任人顶岗,保证工作的连续性。

  五、未按规定履行在岗离岗告示,被群众投诉或被市效能明察暗访组发现的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 

效能建设追究制

  一、严格执行《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》等各项规定。

  二、凡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、服务承诺制、限时办结制、首问责任制、AB岗工作制、一次性告知制、在岗离岗告示制等有关规定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,视情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诫勉、调离岗位等相应处理。

  三、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机关效能建设不重视,工作制度不落实,工作秩序混乱,处室内发生作风和效能问题的,追究其领导责任。

  四、工作人员及处室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被诫勉一次的,年度不能评优;一年内被诫勉两次的,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,调离现岗位;调离岗位后再被诫勉的,解聘或辞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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