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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管理办法

2017-09-14点击数(5511)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科普大学日常工作管理,促进全市社区科普教育力量的多元整合,更好地推进我市社区科普教育工作,依据《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》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总校、各区县分校及社区教学点。

第二章  组织管理

第三条  成立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工作领导小组,统筹、指导全市科普大学的建设与管理。

第四条  社区科普大学(以下简称“普大”)设总校、分校和教学点。总校由市科协决定成立,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命名,挂牌在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黄山市分校。总校设立校务委员会,负责全市社区科普大学工作。

第五条  各区县设立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。分校名称一般应为“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+县(市)区名称+分校”,简称为“县(市)区名称+分校”。

第六条  各区县分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对总校负责,校长由所在区县科协主席或副主席兼任,成立分校校务委员会,负责分校各项工作。

第七条  教学点是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,一般以社区为单位设立。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,由社区向所在地分校申请。分校批准后报总校备案,由分校授牌。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“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+县(市)区名称分校+社区名称教学点”,简称为“社区名称+教学点”。

第八条  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,对分校负责,主任由社区负责人担任,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。

第三章   管理模式与工作职责

第九条  “普大”采用分级建设、分级管理的运营模式,总校负责重大事项管理、业务指导和教学督查工作,各县(市)区分校及社区教学点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。

第十条  总校接受黄山市科协的具体领导,总校校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委会,研究、讨论全市“普大”重点工作和重要事务。总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:

1、研究制定“普大”工作规划、计划及相关制度和办法;

2、组织实施对各分校、教学点的考评督查工作;

3、调配教师资源,组织开展教学教研活动;

4、组织相关培训、教育等资料的编印与发放,做好基础档案工作。

5、统一制作结业证书、学员证书、教师聘书等;

6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总校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;

7、负责对外宣传联络与协调工作。

第十一条 “普大”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总校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十二条 分校负责当地的社区科普教学及管理工作,可以参考总校成立类似的社区教育教学管理组织,具体负责当地的社区科普教育工作,对总校负责。分校的主要职责有:

1、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规划、计划及相关制度和办法,督导本地区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;

2、负责本地区教学活动组织、教学计划审查、师资培训、学员考评、档案管理、科普相关报表统计填报工作;

3、负责科普资源本地化建设和素材资料收集工作;

4、落实总校的任务安排和政策部署,并具体负责本地社区科普教育行为分析和学习结果统计工作,提出调整和改进建议等;

5、负责本地区社区科普大学经费筹集、使用和管理工作;

6、负责本地区师资资源库的建设、调配和管理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 教学点是具体落实社区科普教学及管理的基层组织,接受总校和分校的领导,对分校负责。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有:

1、制定教学计划、教师职责、学员守则、入学申请等规章制度;

2、负责本地招生、学籍管理、班级管理和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;

3、具体落实总校及上级分校的任务安排和政策部署,接受总校和上级分校的业务指导、教学检查和综合考评;

4、负责按照总校和上级分校的要求进行场地建设、招生宣传、教学授课和其他科普教育相关工作;

5、负责本教学点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
第四章  教学管理

第十四条  “普大”坚持“以人为本、服务百姓、提高素质、促进发展”的办学宗旨;坚持“按需设课、系统教学为主、第二课堂科普活动为辅”的教学原则;坚持办学场所、授课教师、学员队伍、授课时间“四个固定”的办学模式。

第十五条  总校依据黄山地区实际情况和社区科普教育发展需要,进行项目规划和决策部署;各分校、教学点在每年年初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教学计划,并上报总校进行备案;同时依据总校的规划设计、决策要求和教学管理标准开发特色课程、组织生源并开展相关教研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自行组织生源,登记生源信息、汇总造册;同时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件;建立学籍档案,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;如实记录学员学习情况,并将入学名单及学籍资料上报总校备案。

第十七条  “普大”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,包括组织编写授课教材和讲义;开设科普教学讲座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教育活动等。教学活动以课堂教学或网络教学形式为主,同时可辅助开辟“第二课堂”等科普实践活动。

第十八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需每半月组织至少1次教学活动,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课时(1课时为45分钟,后同)。同时要组织开展一定学时的第二课堂活动。

第十九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必须依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日常教学管理制度;包括学员守则、教学管理细则、教师行为规范和日常教学检查制度等。

第二十条   “普大”各级教学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,及时填写学员名册、教师储备库花名册、课程安排册、学员结业名册、学员考勤簿、学员成绩簿、教学记录簿、第二课堂活动登记簿等;做到有部署、有记录、有检查、有总结。

第二十一条  社区科普大学原则上学制2年。各分校、教学点负责对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进行学习效果考评,考评合格后,向总校提出结业申请并报备相关教学档案,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。

第五章  师资管理

第二十二条  本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、科技工作者、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。教师原则上从科普志愿者队伍中产生,年龄在18周岁—70周岁之间,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。同时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热爱科普工作,具有志愿奉献精神;

2、身心健康;

3、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;

4、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;

5、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。

第二十三条  “普大”教师采取推荐、邀请、自愿报名等方式,由总校、分校和教学点分别建立各自的教师资源储备库;教师资源储备库有进有出,实行动态管理。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,由总校统一颁发教师聘书。

第二十四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、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审核教师资格,确保相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、崇尚科学、遵守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,为人师表。

第二十五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应高度重视师资队伍的业务素质培养和师德品质建设。严禁各分校、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,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相关的商业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 总校和各分校、教学点应定期开展教研及师资交流活动,通过定期举办公开教学、示范培训、教学评鉴等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系统交流,进行常态化的师资培训或继续教育活动。

第六章  财务管理

第二十七条  总校与分校的经常性开支,由各级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予以保障,教学点的运行经费由所在地区县科协和社区合理分担负责,同时积极向上汇报,争取政府财政支持。总校、分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。

第二十八条  总校实行单独账务管理制度,参照独立法人单位模式实行账务管理。

第二十九条  总校的运行经费根据前一年度运行情况及本年度经费预算,在财政年度开始时统一划拨到总校账户。

第三十条  总校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结算、报销等工作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  总校财务部门由会计、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,由承办单位财务人员兼任。

第三十二条   总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、记账、复账、报账做到手续完备,数字准确,账目清楚,按期报账。

第七章  考评制度和档案管理

第三十三条  每年度末,总校将对各分校、教学点的招生、教学及教育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,评选表彰年度优秀分校、教学点、优秀教师、优秀学员。

第三十四条  每年度末,各分校应根据累计授课时间、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、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,按分配名额向总校推荐年度优秀教学点和优秀教师,经总校审核同意后,统一进行表彰。

第三十五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秀学员考评标准,开展年度优秀学员评选工作。

第三十六条  各分校、教学点应建立专门的科普教育业务档案和教育教学管理档案,并于教学项目结束后或每个学期结束前上报总校进行备案。

第八章   

第三十七条  总校和各分校、教学点可根据本办法,自行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,以有效地推进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建设工作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九条  其最终解释权归黄山市社区科普大学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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